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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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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城镇医保实施按病种付费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2-27 13:55:40 点击:0

各县(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文件精神,根据淮南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南市推进按病种收费意见的通知》(淮价医【20175号)及《关于淮南市调整部分按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医【2018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医保实施按病种付费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病种

《关于淮南市调整部分按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医【20187号)规定的67110个病种。

二、实施范围

全市二级及以上职工、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三、收费标准

按《关于淮南市调整部分按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医【20187

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相关文件。此标准为三级医院最高标准,二级医院按90%执行。

四、医保结算管理规定

(一)每类疾病的具体病种因治疗手段不同,对应的病种收费标准不同,医院应根据每种疾病不同的治疗手段,正确选择相对应的病种收费。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治疗及药品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三)患者自愿选择的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指定选用的高价值医用材料,其产生的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病种限额标准。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由患者个人负担(该费用医保结算时称之为“协议自费”)。

(四)因患者并发症多、病情严重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医院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退出按病种收费,改为原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

(五)符合按病种收费的条件而医院不实行按病种收费,医保审核确认后拒付统筹应支付费用。每个医保结算年度,纳入管理的(110个病种)按病种收费完成率不得低于35%

(六)按病种收费的统筹费用计入医院医保费用总额控制中。

(七)一级医院暂不纳入按病种收费执行范围,但相同病种的总费用不得高于二级医院水平,高出部分予以拒付。

五、工作要求

按病种收费即是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推进,稳妥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一)医院应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按病种收费的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二)医院接诊时应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收费上限、医保支付标准、临床路径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

(三)对诊治按病种收费的患者,须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政策规定的按病种收费的疾病,由于特殊的原因,未执行按病种收费或先执行后又退出的,医院须出具详实的原因说明,以免产生拒付费用。

(五)为满足患者较高的医疗消费需求而产生的“协议自费”费用,每个医院需按要求进行内部HIS系统改造,增加该项费用的录入端口,以实现患者诉求。

(六)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在医保结算系统进行入院登记时,应选择专门设置的病种,申报费用的材料应单独装订,医院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其费用计入医院的总额控制中。

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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