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0〕1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病种及认定标准。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统一执行 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准,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
二、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按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的医保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病种支付限额应根据病种诊疗用药情况,兼顾病种细分类型的实际费用差距合理确定。鼓励各地创新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方式,可试行门诊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对病种年度费用实行限额下按病种结算。
三、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各地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则上 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省定政策有序衔接;已认定门诊慢特病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各统筹地区应依据病种认定标准,细化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对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人员组织开展复审。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四、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各统筹地区要对照门诊慢特病病种国家标准编码,做好新旧慢特病病种编码对照和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参保人员按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门诊慢特病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认定流程、经办服务。对有手术记录且诊断明确、符合认定标准的恶性肿瘤、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等病种,应及时受理、办结。
本通知自 2021年 5月 1日起执行。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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